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请求的争议由来已久,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由于此类动机复杂隐蔽,在实践中较难审查认定,造成了之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认为,有的消费者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愿意购买。因此,是否明知物品“真假”,不是认定消费者的必要考虑因素,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
本次发布的4则典型案例,明确和统一了两方面的裁判规则:一是延续最高法一贯的司法政策,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二是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有的购买者为牟取不当利益,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
既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要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本次发布的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刚过保质期的咸鸭蛋分46次结算,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而是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计算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朱广新表示,坚持在“消费”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易适用,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净化市场、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亦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6条,分别就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任、代购责任等内容作出一系列规定。 (经济日报记者 康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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